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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光潭与张达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潭,张达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11号原告:王光潭,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张达菊,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王光潭诉被告张达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光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光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为363.5元,由王光潭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