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光潭与张达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潭,张达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11号原告:王光潭,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张达菊,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王光潭诉被告张达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光潭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光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为363.5元,由王光潭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