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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伟与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59号原告陈伟,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昌发。委托代理人仇俊。委托代理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原告陈伟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银杏路XXX号违法建筑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本院同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7)沪7101行初5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同月10日,本院已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益恒物流有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样要求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案号为(2017)沪7101行初37号。由于上述两案原告所要求确认违法的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应予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沪7101行初59号案件原告陈伟作为(2017)沪7101行初37号案件的共同原告并案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陈伟。审 判 长  宋皓东人民陪审员  胡官友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黄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