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叶蓬升、李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蓬升,李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叶蓬升,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李圣,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叶蓬升与被执行人李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桂070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移送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李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