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监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43号李芳: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及李坤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有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查,你明知受害人李坤佑家中有人,且应预见扔石块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仍然随意扔石块,致李坤佑所受伤害达到轻伤程度,故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认为你的犯罪行为是邻里纠纷所致,且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对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恰当。故你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成立。你称自己在二审中提出“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异议,二审法院未予采纳系错误的意见。经查,原审认定你伤害李坤佑的事实有提取物证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遗留在李坤佑一楼住房内的14号石块为打伤其的石块;证人罗传花、李玖朝、李姗姗的证言证实你向被害人李坤佑一家乱扔石块的过程、李坤佑的陈述证实你的行为造成其鼻梁受伤的事实;鉴定意见证实李坤佑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故你称你的行为与被害人伤情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李坤佑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原审判决民事赔偿部分的项目和数额符合该项规定。故你称原判不应当判自己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