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梁宗文与王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宗文,王伟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初601号原告:梁宗文,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晏斌,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受理原告梁宗文诉被告王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宗文因在庭审中发现被告王伟的户籍所在地是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金凤村520号,并非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升旗村人。原告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变更诉请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被告退还房屋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3元,由原告梁宗文负担。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