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兴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兴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李鸿梅,冯天才,成都尚安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抗2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兴旺,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一审被告:李鸿梅,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一审被告:冯天才,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一审被告:成都尚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铁门村2社。申诉人冯兴旺因与被申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鸿梅、冯天才、成都尚安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1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何 雪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泽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