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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蒲显金与杜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6号蒲显金、杜国志:申请执行人蒲显金与被执行人杜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823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显金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国志赔偿损失45346.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蒲显金与被执行人杜国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23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