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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661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海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661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中南城5楼。法定代表人:姚可,总经理。被告:顾海勇,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