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3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陈永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陈永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40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台州府路432-2号。负责人:曹平,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官,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官拥有车牌号码为浙J×××××、浙J×××××机动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永官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机动车一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永官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赛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82执3409号之一台州市车管所: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执34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项目: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永官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机动车一辆。二、如发现上述车辆请及时跟我院承办人联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李朝联系方式:8513****二○年月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82执3409号之一台州市车管所: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执34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项目: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永官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机动车一辆。二、如发现上述车辆请及时跟我院承办人联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李朝联系方式:8513****二○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