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7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黄某某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异14号案外人: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台前县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元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良武,男,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和平,男,该单位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玄志林,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执行黄某某债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案外人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家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