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X与胡四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胡四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744号原告:XXX,男,汉族。被告:胡四海,男,汉族。原告XXX与被告胡四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X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萍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