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思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10号被执行人:卢思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邱县梁二庄镇卢兴平村。本院在执行卢思俊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卢思俊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和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以及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燕霞审 判 员 路维民人民陪审员 尹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