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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余惠,黄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刘芳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台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芳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惠,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黄显光,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余惠、黄显光追偿权纠纷一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782813.48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余惠、黄显光对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四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常熟市长发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32元,由苏州金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余惠、黄显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经向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阳光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东风)村长发路1幢、2幢、3幢房产均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抵押权,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855-1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余惠名下有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55号12幢2单元604室房产,正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置之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782813.4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