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珍与被告金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珍,金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611号原告:林国珍,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金江平,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珍与被告金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国珍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林国珍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辰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