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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珍与被告金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珍,金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611号原告:林国珍,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金江平,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珍与被告金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国珍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林国珍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辰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