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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新胜、裴云国与刘宏宇、刘志星为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胜,裴云国,刘宏宇,刘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胜,男性,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裴云国,男性,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刘宏宇,男性,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刘志星,男性,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胜、裴云国与被执行人刘宏宇、刘志星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新胜、裴云国与被执行人刘宏宇、刘志星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刘新胜、裴云国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