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新胜、裴云国与刘宏宇、刘志星为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胜,裴云国,刘宏宇,刘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胜,男性,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裴云国,男性,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刘宏宇,男性,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刘志星,男性,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胜、裴云国与被执行人刘宏宇、刘志星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新胜、裴云国与被执行人刘宏宇、刘志星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刘新胜、裴云国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