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文涛、丁晓娜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涛,丁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520号申请人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汇泉东路1号优品天地。法定代表人张文华,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文涛,男,1986年08月08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丁晓娜,男,1986年02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申请人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文涛、丁晓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2016)辽0112民初10451号,于2017年0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董文涛、丁晓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文涛、丁晓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晓娜在中国交通银行沈阳长青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塔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