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锦程副食经营部与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程副食经营部,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622号原告:锦程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固始县将军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525660371708。负责人:刘萌萌,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立,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系锦程副食经营部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利,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西关岳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80346226B.法定代表人:姚文星,经理。原告锦程副食经营部与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立立、周景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时支付原告货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固始县城关西关岳桥社区设立超市,原告向其供货。现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300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法定代表人的户籍证明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3、《商品购销合同二份》。用于证明原、被告间的货物购销关系。4、欠据一张。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0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因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权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固始县城关西关岳桥社区设立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从事副食品经营。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和2015年11月20日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盼盼”、“亲亲”等品牌的副食品。双方约定的货款结算方式为“货款月结”。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给被告供货,被告也给付部分货款,但仍拖欠部分货款未付。双方于2017年2月18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0000元未付,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被告间自愿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且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系有效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验收后接收了货物,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全部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货款和违约责任。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据向被告追索货款,有理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权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程副食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固始县百汇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