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文宋与汪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宋,汪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474号原告:贾文宋,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秀娟,女,1969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贾文宋与被告汪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吴洁宇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贾文宋与被告汪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