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立霞与乔青学、孙贵峰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霞,乔青学,孙贵峰,赵华,临城县平安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806号原告:宋立霞,女,汉族,职业,个体,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朝,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乔青学,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孙贵峰,男,汉族,职业,邢台银行临城支行行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赵华,女,汉族,职业,个体,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告:临城县平安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东泥河村东4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060487770J。法定代表人:宁增强,该公司经理。宋立霞与乔青学、孙贵峰、赵华、临城县平安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宋立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宋立霞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