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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永丰、黄志文、潘益刚、王永宁、罗志栓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丰,黄志文,潘益刚,王永宁,罗志栓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丰,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志文,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本院决定2017年4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潘益刚,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判处管制一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判处管制二年,合并执行管制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永宁,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码4305251987083045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罗志栓,男,1992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取保候审,本院决定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潘益刚、王永宁、罗志栓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祚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潘益刚王永宁、罗志栓、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底某天,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等人在洞口县城英皇歌厅唱歌时,黄志文的朋友肖某1也在该歌厅内,因得知肖某1有钱且喜欢赌博,李永丰便与黄志文商量设赌局欲对肖某1实施诈骗,黄志文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永丰便打电话给在广东的朋友被告人王永宁,并告知其设赌局诈骗的意图,要其纠集被告人潘益刚等人回洞口利用赌博诈骗肖某1的钱财。被告人王永宁便纠集被告人潘益刚、罗志栓准备好赌博作弊器、赌资8万余元,于同年7月1日驾车回到洞口县城。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永丰安排被告人黄志文、被害人肖某1等人在洞口县城英皇歌厅内唱歌喝酒。当晚23时许,在被告人李永丰的安排下,被告人王永宁、黄志文、潘益刚、罗志栓在洞口县城裕峰花园酒店开了705房间作为赌博场所,并纠集同案人曾某、李某1、尹某、李某2(均做存疑不诉)与肖某1一起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罗志栓负责放账,被告人王永宁、潘益刚、黄志文、同案人曾某、李某1、尹某与肖某1参与赌博,同案人李某2在一旁“钓鱼”凑脚。被告人王永宁、潘益刚等人所用赌资均系李永丰、王永宁事先准备好的,肖某1所用赌资系在放账人员罗志栓、参赌人员王永宁处借得。在赌博过程中,因肖某1一直坐庄“杀起”,并不断输钱,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王永宁、罗志栓、潘益刚等人在未使用赌博作弊器的情况下赢得赌博人员肖某1赌资人民币46.5万元。嗣后,肖某1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李永丰一伙赌资14.5万元。被告人李永丰分得赌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黄志文分得赌资4.3万元,被告人王永宁分得赌资2万元,被告人罗志栓分得赌资5000元,被告人潘益刚分得赌资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宁于2016年8月17日主动至洞口县公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罗志栓、潘益刚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王永宁、罗志栓、潘益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1、肖某2的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1、曾某;尹某、李某2的供述;提取笔录及借条;辨认笔录;(2011)洞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2011)洞刑初字109号刑事判决书、(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6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王永宁、罗志栓、潘益刚户籍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潘益刚、王永宁、罗志栓、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潘益刚、王永宁、罗志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宁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永丰、黄志文、罗志栓、潘益刚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永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志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潘益刚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永宁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四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志栓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已折抵74日即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二、被告人黄志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潘益刚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已折抵74日.即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四、被告人王永宁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五、被告人罗志栓、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丽华审 判 员  胡扬龙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