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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慧麟诉杨惠忠赌博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慧麟,凌晓峰,杨惠忠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00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慧麟,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晓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01年6月因嫖娼行为被处治安拘留15日、收容教育9个月;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惠忠,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慧麟、凌晓峰、杨惠忠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1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慧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凌晓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杨惠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追缴被告人孙慧麟、凌晓峰、杨惠忠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赌资,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慧麟、凌晓峰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慧麟、凌晓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慧麟、凌晓峰、原审被告人杨惠忠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慧麟、凌晓峰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于 鹏审 判 员 王晓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