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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146北京新京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协洋商贸有限公司、索灵诊断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京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协洋商贸有限公司,索灵诊断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146号原告:北京新京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2号1幢410室。法定代表人:吴安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协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22号4幢106室。法定代表人:董梁汉,经理。被告:索灵诊断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168号企业天地3号楼2311室。法定代表人:FABIOPIAZZALUNGA,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京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协洋商贸有限公司、索灵诊断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京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