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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恕存与邓州市孟楼镇南孔村委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恕存,邓州市孟楼镇南孔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钱恕存,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7日,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孟楼镇南孔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国瑞,男,任该村村主任。关于钱恕存申请执行邓州市孟楼镇南孔村委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钱恕存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