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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良与杨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良,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许良,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杨杨,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许良与被执行人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杨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