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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与罗忠利、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罗忠利,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第1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109号。负责人:王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丁,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罗忠利,男,1971年12月24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路C区15栋。法定代表人:肖春明。��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被告罗忠利、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前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童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