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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汪娟与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娟,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4846号申请执行人:汪娟,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开发区竹子山(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5940114-1。法定代表人:岳亮。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2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4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