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翟力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06号罪犯翟��,男,61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2001)淮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61.52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4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执字第02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77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2月7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13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0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0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翟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翟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翟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代审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