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风萍与被执行人张立武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风萍,张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982号申请执行人:郭风萍,女,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张立武,男,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郭风萍依据(2016)宁0425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8000元及55000元产生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立武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郭风萍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8000元及55000元产生的利息。申请执行人郭风萍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刘天军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