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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计文友与邓广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文友,邓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计文友,男性,1983年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跃进乡共富村被执行人:邓广宝,男性,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胜明村8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文友与被执行人邓广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