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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陈科与宋榜萍、罗俊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科,宋榜萍,罗俊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陈科,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榜萍,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俊光,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榜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科借款本金90万元;被执行人宋榜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科上述借款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24%);被执行人宋榜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科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49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917.40元;被执行人罗俊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1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476元,由被执行人宋榜萍、被执行人罗俊光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宋榜萍、罗俊光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榜萍、罗俊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科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执6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