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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莉、吴明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莉,吴明学,孙士芳,张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波。上诉人孙莉因与被上诉人吴明学、孙士芳、张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光审判员  逄明福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