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桂凡与马俊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凡,马俊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96号原告:朱桂凡,女,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马俊丽。原告朱桂凡与被告马俊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朱桂凡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桂凡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