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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洪剑佳与任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剑佳,任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847号原告:洪剑佳,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煤炭工业局楼下)。被告:任勇,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洪剑佳与被告任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洪剑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剑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安静特邀调解员李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坤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