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伟能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48号罪犯林伟能,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46元(含已付的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伟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伟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伟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二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93分,获得陆个表扬(二0一四年十二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3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434.50元,截止2017年4月10日账上余额为3721.99元。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伟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伟能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账上余额较多,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悔改表现不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