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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瑞卿、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瑞卿,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3481号原告:郭某,女,2002年9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监护人:陈某,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系原告郭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瑞卿,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何祥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系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职员。原告郭某与被告黄瑞卿、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瑞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瑞卿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人民币9200元及将中央空调机按小区的规划进行摆放;2、判令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对被告黄瑞卿的上述侵权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取得丹霞路以西“丽景芗城”X的房产,并已经装修入住。于2015年8月23日,原告才发现楼上房屋出现漏水现象,并导致原告屋内的壁布、飘窗柜等物品受到严重损害。后经原告与物业到楼上查看,发现该情形系楼上的业主(即,芗城丽景X室的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未采取合理的装修措施致使排水管破裂,且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维修所导致的。被告黄瑞卿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黄瑞卿应予以赔偿。另,被告黄瑞卿装修期间在安装空调时,未将空调的外机放置于小区规划的位置,而是挂到入户阳台室外墙体,而该位置正处于X老人房窗户上面,在其空调使用时其产生的噪音及排出的热气将直接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瑞卿将空调放置于小区规划的位置,排除对原告正常生活的妨碍。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被告黄瑞卿的上述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原告的损失,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因未尽物业服务职责而应当相应的连带责任。就上述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仍然在持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瑞卿辩称:第一,漏水并不是答辩人造成的,是雨水排水工程发生渗水,是建筑质量问题与答辩人无关。相反答辩人在发现漏水后积极进行处理,原告有在漏水后告知物业,答辩人主动将渗水管道换掉。第二,答辩人安装的是中央空调,原开发商设计的空调格不能放置,小区并没有明确规划说空调必须放在空调格,只是有空调格位置设置而已。空调的外机在答辩人的窗户口,开启时答辩方都没有感受到噪音和热气。原告应在这方面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热气是往上走的,不可能有热气进入原告的房间。第三,退一步讲,按装修流程中央空调提前入户,在2015年5月份安装之前有询问物业,经物业同意后才进行安置,放置后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在答辩人装修好后原告才提出要求,如果更改位置,费用高,且会损害中央空调质量,显失公平,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辩称:第一,X先装修后X1才装修,X在装修期间漳州有大雨台风天气,都没有出现漏水现象。在X1装修后才出现漏水现象,漏水位置是在飘窗的位置,漏水的地方是预装好的用于顶楼排水的排水管,我们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的时候,对于排水管均有做过灌水实验,该排水管在接收时不存在漏水问题,下雨天的时候物业有去看过,没有发现有漏水现象,因此漏水原因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原来飘窗的位置是砖土结构,是X1将砖土结构打掉弄成室内结构,所以从X1装修后才出现漏水;第二,空调机位是开发商预留,但并不是用于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的那种。业主安装在外面的中央空调外机,物业没有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期间发生问题后,物业有多次找双方进行沟通,但是双方双方沟通不顺畅,没有结果。第三,物业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漏水是施工造成的,物业方没有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系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以西“丽景芗城”小区X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的业主,被告黄瑞卿系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以西“丽景芗城”小区12幢X1号房屋(以下简称X1号房屋)的业主,原告郭某与被告黄瑞卿系楼下楼上邻居,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系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以西“丽景芗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X号房屋交房后原告郭某装修入住。在原告郭某装修入住后被告黄瑞卿也对X1号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黄瑞卿在对X1号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将中央空调外机放置于房屋建设时预留的空调外机位置或者本户房屋阳台等不会影响其他相邻业主的位置,而是擅自在原告郭某所有的X号房屋西北卧室窗户外上方约30厘米处,X1号房屋的入户花园东面外墙上打孔安装钢架后将中央空调外机安置在钢架上,空调外机工作时压缩机和风扇所产生的噪音对楼下原告郭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被告黄瑞卿在对X1号房屋进行装修的时候,未按照房屋原先设计结构装修,擅自将房屋东北方向卧室窗户旁的砖土结构隔板敲除,在施工过程中导致位于隔板旁的大楼楼顶排水管道损坏,该排水管道损坏后在房屋楼顶因下雨排水时漏水,所漏雨水从X1号房屋渗漏至X号房屋,致使X号房屋东北方向卧室靠近漏水位置的壁纸因受潮大面积长霉脱胶,靠近漏水位置的柜子也受潮发霉变形。原告郭某因重新更换壁纸和柜子,花费了9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郭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费缴交发票、照片、更换壁纸和柜子的定/销货单及发票和收银单,本院进行现场勘查时拍摄的照片,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参照《房间空调器安装规范》的国家标准(GB17790-1999)“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被告黄瑞卿安装空调室外机时未在合适位置,显然违反上述规范。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漳州市夏天天气炎热,居民需频繁使用空调,空调室外机组因机械运行原理必然发出噪音和排出热气,被告黄瑞卿未在合适位置放置的空调室外机对原告家庭的生活必然造成影响,原告郭某诉请判令被告黄瑞卿迁移空调主机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迁移时间,本院酌情判令被告黄瑞卿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迁移,迁移费用由被告黄瑞卿承担。被告黄瑞卿未按照房屋原先设计结构装修,导致排雨水管漏水而造成原告郭某需更换壁纸和柜子,该损失被告黄瑞卿应予以赔偿,故原告郭某要求被告黄瑞卿赔偿更换壁纸和柜子的费用9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其虽然不是侵权方,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也有敦促违反相关规定的业主进行改正,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被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应尽职尽责履行好其和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瑞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安装在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以西“丽景芗城”小区12幢X1号房屋入室花园东面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予以迁移,排除妨害,迁移费用由被告黄瑞卿承担;二、被告黄瑞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因渗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200元;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瑞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益龙杨苗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