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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何梅田桂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何梅,田桂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89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负责人:曲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梅,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田桂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何梅、田桂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22元,减半收取计3861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长  樊雯龑审判员  马 莎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