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光荣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天威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亚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荣,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光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28808.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73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光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光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228808.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73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