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庄长鹏与被告邹欣璋一审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长鹏,邹欣璋,傅特,杨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69号之一原告:庄长鹏。被告:邹欣璋。被告:傅特。被告:杨浩。原告庄长鹏与被告邹欣璋、傅特、杨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