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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庄长鹏与被告邹欣璋一审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长鹏,邹欣璋,傅特,杨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69号之一原告:庄长鹏。被告:邹欣璋。被告:傅特。被告:杨浩。原告庄长鹏与被告邹欣璋、傅特、杨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