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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万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05号原告:北京万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61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白桦林居翠鸣园8号楼2单元20702室。法定代表人:晏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玲,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万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8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239元;另22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