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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古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昭,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4日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昭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昭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古昭在武陟县前牛村自家的厂内开办一家“淘宝加盟公司”,从网上购买QQ号码,让公司工作人员冒充女性淘宝店主,以婚恋交友为名获取陌生男性信任后,以加盟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需交纳加盟费为由,先后骗取张东青、董某共计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董某的供述、转账记录、证人古某1、古某2、李某、古某3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武陟县公安局扣押古金成现金14840元,返还古昭23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元,发还被害人董某4500元。扣押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显示屏4台,主机5台,键盘3个。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古昭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古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了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昭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因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显示屏4台,主机5台,键盘3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庞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