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30刑初1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张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沁县故县镇新尧科村小东沟自家玉米地焚烧秸秆时,燃烧的牛粪被吹到地边引燃了荒地,火势窜至山上,引发大火。经沁县林业局鉴定,过火面积达295亩(约19.6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87亩(约12.47公顷),宜林地面积69亩(约4.6公顷),耕地和岩石裸露39亩(2.6公顷)。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投案自首情况、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沁县故县镇新尧科村小东沟自家玉米地焚烧秸秆时,燃烧的牛粪被吹到地边引燃了荒地,火势窜至山上,引发大火。经沁县林业局鉴定,过火面积达295亩(约19.6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87亩(约12.47公顷),宜林地面积69亩(约4.6公顷),耕地和岩石裸露39亩(2.6公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参与救火,并于2016年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23日接110指令,沁县公安局对王某失火一案立案的相关情况。2、沁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火灾发生时间为2016年3月6日6时3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故县镇新尧科村小东沟一玉米地(王某所有);起火点位该玉米地上8个玉米秸秆堆垛;起火原因为王某使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堆垛,引燃地里牛粪,火势由西北风扩散进而向东南方向蔓延,引发大面积山火火灾,属过失引起火灾。3、沁县林业局鉴定材料证明:火灾位于新窑科村的东南部,地名小东沟,主要树种为刺槐,靠西山梁顶部有少量侧柏,区域地类分别为林地、宜林地、岩石裸露地、耕地四种。经用1:1万地形图调绘测算,过火总面积295亩,宜林地面积69亩,耕地和岩石裸露地39亩。4、沁县公安局故县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材料二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证明故县派出所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对王某失火一案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王某进行讯问,后王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6日早晨大概六、七点钟的时候,其从家走到本村小东沟自家玉米地,焚烧堆在玉米地的秸秆(玉米秸秆是其前一天堆在一起的)。其等秸秆烧完后用铁锹将冒烟的地方盖住就回家了。中午大概一点多的时候,听人们说山上着火了其就拿了把铁锹赶快去地,看见其地里的牛粪在燃烧,其将地里燃烧的牛粪掩埋后就上山救火去了。火灾发生在其家玉米地周围的山上,原因是其燃烧秸秆引燃地里的牛粪,燃烧的牛粪被风吹到地边引燃荒草进而火顺势窜上了山,引发了大火,当天就是其一个人去焚烧了。公诉机关的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失火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证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致过火面积达29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积极参与抢救,且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庞玉芳人民陪审员 任正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