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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冬梅与刘冬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梅,刘冬青,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彭冬梅,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冬青,女,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彭斌,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冬梅与被执行人刘冬青、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冬青、彭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