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步友、折玉梅与刘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步友,折玉梅,刘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步友,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南塔乡张村有地村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园丁小区1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6109211437。申请执行人折玉梅,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南塔乡张村有地村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园丁小区1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6212171429。被执行人刘鹏亮,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施家庄村村民,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育英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鹏亮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步折玉梅赔偿款6689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19元、执行费903元。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刘鹏亮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