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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巧云与魏长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巧云,魏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夏巧云,女,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魏长根,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巧云与被执行人魏长根(2016)沪0106民初73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海宁路XXX弄XXX号动迁安置款,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汤静隽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