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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云隆、周云蓉等与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隆,周云蓉,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瑞行初字第132号原告董云隆。原告周云蓉。委托代理人吴有水(特别授权),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峰,系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心海(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云隆、周云蓉诉被告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云隆、周云蓉以被告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撤销其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1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云隆、周云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云隆、周云蓉负担。审 判 长  黄鸥翔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吴耀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