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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瑛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2刑更11号罪犯张瑛,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嘉兴市联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作出(2017)浙01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瑛以其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认定罪犯张瑛怀孕4月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瑛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