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闻浩、张四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浩,张四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808号申请执行人闻浩。被执行人张四贞,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浩与被执行人张四贞责令退赔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闻浩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张四贞履行给付欠款3244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四贞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闻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四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闻浩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2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闻浩发现被执行人张四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