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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付后香、易传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后香,易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6号申请执行人付后香,女,1976年6月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易传智,男,1979年7月29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付后香申请易传智(又名易敏)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易传智(又名易敏)应支付申请人付后香案款305200.0元,承担执行费447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52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易传智(又名易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