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村润兴商店与周村鹿鼎记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润兴商店,周村鹿鼎记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290号原告:周村润兴商店。被告:周村鹿鼎记大酒店。本院审理的原告周村润兴商店诉被告周村鹿鼎记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村润兴商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村润兴商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润兴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村润兴商店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