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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67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福,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生于1986年8月8日,汉族,原籍邓州市十林镇杨寨村下杨寨,现住内乡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娜 微信公众号“”